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须知
一、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的实施意见》(沪人社法〔2017〕36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8〕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沪财发〔2019〕6 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沪财发〔2020〕11号)
二、申请对象
1. 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2. 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三、贷款金额
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为50万元。
四、贷款利率和期限
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
五、担保方式和额度
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
六、申请条件
1. 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2. 申请人非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3. 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4. 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不低于8%);
5. 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七、申办流程
(一)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凭以下材料,向创业组织注册地所在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 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 个人信用查询回执;
5.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确认
1. 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完成对申请人担保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等初审和推荐工作。
2. 经办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
(三)风险评估
1. 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区就业促进中心提供的贷款申请文件后,按规定对申请人所办创业组织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贷前检查,出具贷款项目财务分析报告。
2. 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对贷款金额和期限提出贷款意见。
(四)担保审批
1. 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区级贷款受理情况进行复审。
2. 市担保中心应在收到相关贷款材料后,按规定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手续。
(五)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应在收到市担保中心担保意见后,按规定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借款人应当自觉接受经办银行、市担保中心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对其经营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
八、贴息条件
1. 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含提前还款),可以申请利息补贴。
2. 对展期、逾期、借新还旧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九、贴息的金额和期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的创业组织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十、贴息申办流程
1. 借款人应在按期还清贷款本息之日起6个月内凭以下材料向贷款所在地的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利息补贴:
1)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合同;
4)放贷机构出具的还本付息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 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对借款人的贴息条件、贴息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予以支付。
十一、受理部门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应向创业组织注册所在地的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十二、收费标准
不收费。